《2016年年會暨學術研討會》表揚績優實習機構實施辦法
2016年績優實習機構20160711.doc (申請表)
臺灣諮商心理學會表揚績優實習機構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1月18日第三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第三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修改通過
條文內容 |
第一條 為鼓勵諮商心理師實習機構落實諮商實習制度與提昇諮商專業品質,特依據臺灣諮商心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成立之宗旨,以及本會之「諮商心理實習及實習機構審查辦法」主辦本項表揚工作,並與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協辦。 |
第二條 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經由推薦表揚︰ 一、 已申請本會及臺灣輔導與諮商學會實習機構審查,且審查結果為「通過」之全職實習機構。 二、 辦理兼職實習有特殊優良績效之實習機構。 |
第三條 推薦單位:各實習機構凡落實推動符合心理師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一項第一至六款實作訓練,並有優良表現者,均得由諮商心理師培育系所、本會理監事或實習機構自行推薦表揚。 |
第四條 推薦方式: 一、 諮商心理師培育系所推薦:由本會函請諮商心理師培育系所推薦,於期限內將績優實習機構名單、推薦表暨相關資料檢送本會。 二、 本會理監事推薦:本會各理、監事得依所接觸各實習機構辦理實習制度有特殊優良表現者,填具推薦表,連同相關資料,於期限內檢送本會推薦之。 三、 實習機構自行推薦:凡符合第二條、第三條表揚條件之實習機構,得自行填具推薦表,連同相關資料,於期限內檢送本會。 |
第五條 申請方式: 一、 各年度實習績優機構推薦表暨相關資料受理截止日期為當年9月30日(以郵戳為憑),請檢送上學年度相關資料,由本會於審查結束統一寄還學校,請自附回郵,寄送至100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北路一段2號6樓之5。 二、 請各實習機構將資料整理好後置於A4檔案資料簿內,最少40頁且以兩本資料簿為限。書背註明「機構名稱」及「推薦單位」。並請於首頁放置一張該資料夾內每頁資料內容之「目錄」。 三、 推薦表之格式如附件,請依照規定格式書寫,若空間不足可依規定格式以電腦重新打字排版。 |
第六條 評審方式:由本會專業實習委員會就各推薦單位推薦之實習機構進行評審,其評分項目包括(1)符合實習基本要項 (2)專業訓練(3)硬體設備(4)實習友善情況四項,評審結果送理監事會議審議。 |
第七條 表揚名額與方式: 一、 表揚名額:以同時收全職及兼職實習生者優先;每年度至多五個單位,不足得從缺。 二、 獲選績優之實習機構於本會年度會員大會中,公開頒發榮譽獎狀乙幀,以為表揚,並於本會有關刊物、通訊物及網站公布。 三、 獲選績優實習機構之主管,薦請各行政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 四、 為擴大表揚與觀摩效果,獲選績優之實習機構於本會年度會員大會當日公開展示或發表其實習制度與推動之特色。 |
第八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
臺灣諮商心理學會
105年度表揚諮商實習績優機構申請/推薦表
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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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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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地址 |
□□□ |
機構電話 |
( ) |
機構傳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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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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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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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內 招收實習生 |
103年度全職生姓名與校系名稱: 兼職生姓名與校系名稱: 104年度全職生姓名與校系名稱: 兼職生姓名與校系名稱: 105年度全職生姓名與校系名稱: 兼職生姓名與校系名稱: | ||
填寫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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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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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機構簡介
二、 機構推動諮商實習制度之理念與具體措施(請以近三年之理念與實踐,扼要敘述)
三、 10_學年度諮商實習制度之特色(請條列敘述)
四、 機構人力
姓名 |
職稱 |
學經歷背景 (請填寫畢業學校與系所) |
證照 |
符合本會專業督導資格 |
主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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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10_學年度諮商實習機構之評分要項
項目 |
工作項目 |
說明 |
佐證資料 |
符合實習基本要項 |
個別、婚姻或家庭諮商及心理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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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諮商及心理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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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評估及心理衡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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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諮詢、心理衛生教育及預防推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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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心理機構或單位之專業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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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諮商心理有關之自選項目,包括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危機處理或個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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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聘用至少一位以上專任且具有證照之心理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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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實作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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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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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訓練 |
提供行政督導與諮商專業督導情形(專業督導資歷、人數比、時間、頻率、內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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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團體督導或研習,含團體督導、在職訓練、實習機構會議、個案研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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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實習心理師專業成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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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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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體設備 |
提供實習諮商心理師個人之辦公桌椅及辦公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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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諮商空間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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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諮商空間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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