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許多會員向學、公會反應實習機構提出實習生收費方案的爭議事件。針對心理師全職實習,我們三會主張並鄭重澄清以下觀念:
一、全職實習的意義:
全職實習屬於諮商心理師養成的重要學習歷程,也是取得考試資格必備條件。實習內容應符合心理師法施行細則,其中包含諮商能力的精進、諮商行政、三級預防、系統合作、危機處理、融入執業場域之系統與脈絡中工作的能力;如此才是完整的實習,也是我們對諮商心理師的期許。
二、實習機構的責任:
實習心理師是我們專業未來的生力軍,實習機構應有作為培育人才之教育訓練單位的定位,應針對上述內容發揮教育、督導與品質把關的功能。我們反對實習的商業化,一旦商業化,將導致實習生與教育者/督導者關係複雜化,參雜付費者/服務販賣者的關係,對於實習心理師的品質控管機制將造成可預期的嚴重破壞。
三、公平對待原則:
根據專業倫理與心理師法第十九條的平等對待多樣性個案之精神,我們嚴厲譴責實習機構內因不同收費而不公平對待實習心理師的行為,這是嚴重違反專業倫理與心理師法的精神。同機構內的實習心理師應享有相同的學習機會與實習資源,在行政督導與專業督導的指導下進行切合自身專業發展與能力的實務學習,並接受公平的督導與考核。
四、培育系所的責任:
諮商心理師的培育系所應對學生之實習機構負起審查的責任,課程規定宜包含對於實習機構的篩選條件,使實習心理師獲得完整學習與公平對待,以確保課程能發揮心理師品質把關的功能。在此亦懇請相關系所參考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臺灣諮商心理學會之審查標準,期許並要求學生選擇適當的實習機構。
五、對實習生的勉勵:
我們也期許實習心理師應認知全職實習的完整內涵,慎選實習機構,踏實與全面地學習,切勿將心理師的能力窄化為諮商室內的晤談能力;完整且充實的學習才有助於成為可信賴的諮商心理師,也才是個案之福。若因失察選擇訓練不實的實習機構,不僅影響專業成長和信任,也可能落入誤觸法規的陷阱。
藉此議題,我們呼籲實習機構與督導者、開設實習課程的相關系所及實習心理師,共同深思與重視此議題。從教、考、訓、用的角度來看,我們三方息息相關;而確保健全的實習制度,是愛護我們諮商專業的基礎,更是保護我們個案福祉的必要作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