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諮商心理學會表揚績優實習機構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1月18日第三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第三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修改通過
條文內容 |
第一條 為鼓勵諮商心理師實習機構落實諮商實習制度與提昇諮商專業品質,特依據臺灣諮商心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成立之宗旨,以及本會之「諮商心理實習及實習機構審查辦法」主辦本項表揚工作,並與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協辦。 |
第二條 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經由推薦表揚︰ 一、 已申請本會及臺灣輔導與諮商學會實習機構審查,且審查結果為「通過」之全職實習機構。 二、 辦理兼職實習有特殊優良績效之實習機構。 |
第三條 推薦單位:各實習機構凡落實推動符合心理師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一項第一至六款實作訓練,並有優良表現者,均得由諮商心理師培育系所、本會理監事或實習機構自行推薦表揚。 |
第四條 推薦方式: 一、 諮商心理師培育系所推薦:由本會函請諮商心理師培育系所推薦,於期限內將績優實習機構名單、推薦表暨相關資料檢送本會。 二、 本會理監事推薦:本會各理、監事得依所接觸各實習機構辦理實習制度有特殊優良表現者,填具推薦表,連同相關資料,於期限內檢送本會推薦之。 三、 實習機構自行推薦:凡符合第二條、第三條表揚條件之實習機構,得自行填具推薦表,連同相關資料,於期限內檢送本會。 |
第五條 申請方式: 一、 各年度實習績優機構推薦表暨相關資料受理截止日期為當年9月30日(以郵戳為憑),請檢送上學年度相關資料,由本會於審查結束統一寄還學校,請自附回郵,寄送至100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北路一段2號6樓之5。 二、 請各實習機構將資料整理好後置於A4檔案資料簿內,最少40頁且以兩本資料簿為限。書背註明「機構名稱」及「推薦單位」。並請於首頁放置一張該資料夾內每頁資料內容之「目錄」。 三、 推薦表之格式如附件,請依照規定格式書寫,若空間不足可依規定格式以電腦重新打字排版。 |
第六條 評審方式:由本會專業實習委員會就各推薦單位推薦之實習機構進行評審,其評分項目包括(1)符合實習基本要項 (2)專業訓練(3)硬體設備(4)實習友善情況四項,評審結果送理監事會議審議。 |
第七條 表揚名額與方式: 一、 表揚名額:以同時收全職及兼職實習生者優先;每年度至多五個單位,不足得從缺。 二、 獲選績優之實習機構於本會年度會員大會中,公開頒發榮譽獎狀乙幀,以為表揚,並於本會有關刊物、通訊物及網站公布。 三、 獲選績優實習機構之主管,薦請各行政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 四、 為擴大表揚與觀摩效果,獲選績優之實習機構於本會年度會員大會當日公開展示或發表其實習制度與推動之特色。 |
第八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