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文章】妨害性自主犯罪收容人處遇工作簡介

2017-01-04

妨害性自主犯罪收容人處遇工作簡介

/周秀姝 諮商心理師

  參與台北監獄妨害性自主犯罪收容人治療是一個很有意義、需有強烈使命感且需不斷去努力投入研究的工作,因此期待可以透過簡單的介紹,讓有興趣參與此工作的心理諮商界夥伴們能有所認識。

 

誰是妨害性自主犯罪收容人?

  法律上的妨害性自主犯罪收容人,係指觸犯刑法第十六章妨礙性自主罪中第 221 條至第 227 條、第 228 條、第 229 條、第 332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334 條第 2 款、第 348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其特別法罪行之人。這些法令 中明定對不同齡之對象、以違反他人意願之不同方法而為性交或猥褻者所需懲處之刑責。因此,戀童者、亂倫者、暴力、酒精或藥物使用以及性都是經常出現的議題,因此接觸這些收容人之前需對於這些議題都有ㄧ 些成因及如何處遇的相關認識與準備。

 

治療和處遇的方式與時限為何?

  目前在監獄中分為團體治療和個別治療,個別治療的部分目前是以 12 次為原則,每周進行一次,每次 1.5 小時。團體治療則以半年為限,每個團體需有兩位治療者,團體成員約有 11-13 人,每週進行一次,每次 約進行 3 小時。就上述的時間說明,治療的時間是有限制的,由於監獄的收容人數有限,為了能讓這些性侵害的加害人於刑期可提報假釋之前能有機會進行完一次治療,因此需在時間和人數上有所限制。

哪些收容人會參與團體治療或處遇?或參與個別治療或處遇?

 

  基本上,有兩個管道會進行決定,其中一類是收容人一入監後,由獄方的專任心理處遇人員進行評估,評估之後依個案狀況,確認其是否能參與團體,來決定進行個別治療或團體治療。另一種則是性侵害加害人, 在經過一次團體或個別處遇或治療後,未通過治療或處遇,而經評估會議中委員討論後決定其接續適合接受何種方式的處遇或治療。

處遇或治療的目標為何?又如何達成目標?

 

  治療或處遇的目標在於期待透過治療和處遇,使不論是初犯或累犯的妨害性自主犯罪收容人於治療後能有所改變,而讓其於回到社會後不要再犯,以保護社會中群眾的人身安全及性自主,因此其中一個最基本的目標是預防再 犯。目前在台北監獄中進行處遇和治療的模式,約有幾個較為主要被運用的取向包含認知、敘說、人際團體動力取向的治療方法。但如何達成預防再犯的基本目標,則依不同取向有不同的做法

 

進入監獄協助處遇和治療需要執行的實際的工作內容為何?

1.心理師有後續四項任務需配合監獄

2.進行個別或團體處遇或治療

3.撰寫每次治療或處遇記錄

4.撰寫治療 或處遇結案報告

5.進行結案報告及參與結案評估會議  由上述任務可知,參與此一工作有ㄧ重要的責任是去促成個案改變其行為、評估個案是否已改變其犯罪行為以及在結案報告會議中去討論與評估個案是否已經改變。

 

監獄的特殊影響治療現象?

  由於監獄中的受刑人是長期集中居住及一同作業,心理師如何進行治療與處遇,很快就會為所有受刑人所知,此會影響其投入治療的意願及參與狀態,若維持一固定模式如要求撰寫某些固定的作業,就會出現代寫者。其次,妨害性自主犯罪收容人常會以自己已經在被關就已經是接受懲罰,而不願意參與治療而消極參與。再其次,收容人可能會有ㄧ些對獄所管理的情緒,也會影響其配合治療與處遇的狀況。

需有的心理準備為何?

 

  需先釐清個人對妨害性自主犯罪收容人是否有ㄧ些既定的情緒,並透過釐清這些情緒的來源和見解,使自己能處於一個盡可能客觀、不批判及尊重的態度去與這類個案接觸,另外,也需有去接觸與討論性行為及犯罪過程細節及內心歷程的準備,最後,因為此一領域的國內研究尚不充分,也需隨時秉持合作與開放的態度同臨床心理師或其他協助處遇及治療的不同專業人員一同學習。最後,由於這些收容人是處於台北監獄中,要能夠創造協助這些個案改變的機會,需要注意到其所處的系統-監獄,並配合監獄中基層管理者(教誨師)的期待,才能使此處遇工作順利推動。最後,期待諮商心理師也在此一領域有所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