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文章】運用聯合處遇模式於家內亂倫家庭

2017-03-09

運用聯合處遇模式於家內亂倫家庭

 

文/黃雅羚諮商心理師(元品心理諮商所諮商心理師兼所長)

 

  我在社區擔任諮商心理師14年,長期協助受虐兒童創傷修復。直到4年前在台南開業,仍有部份業務與保護個案有關,對於協助受虐兒童創傷復原,一直是我很希望深化的專業。

    在協助受虐兒童創傷復原的過程中,常深感遭受家內亂倫兒童其身心的影響甚鉅,性侵害的心理影響也有可能延續到成人(多重人格違常、邊緣性人格違常、物質濫用、性工作者、性功能障礙及性濫交等情況,常與童年性侵害歷史有相關。同時,受害兒童也增加往後人生中再次成為受害者的可能性)。

    「家」,是兒童成長之地與心靈避風港。然而,兒童信任的家人對兒童施以性侵害,除了造成一般兒童遭受性侵害所衍生的心理創傷之外,還會徹底瓦解兒童對家及家人的信任感。且家人因為面對受害者及相對人都是家人關係,所以家人在面對性侵害事件時,也會感到為難,最後常常出現「選邊站」的反應。家庭成員為了捍衛家庭系統的穩定,往往選擇相信具有權力的相對人之說法,兒童的陳述往往得不到家人的相信與支持。家內亂倫與一般性侵害案件非常不同的是,社政處遇常常面對家屬的阻抗,但因為家內亂倫的相對人還在家內,因考量安全性而安置兒童,家屬常為了保全家庭完整性而希望個案儘快返家,進而與社政單位產生衝突,並責備兒童的舉發行為。家庭成員會為了要相信誰與支持誰而感到矛盾,司法的持續上訴,也是造成個案返家遙遙無期的因素之一,損及個案權益。

    家庭內亂倫不只是犯罪行為,更是家庭系統需要被幫助的訊號。從實務及研究上發現,亂倫家庭常見有家庭封閉、家庭系統界限混淆、家庭權力長期失衡、孩子的自主性長期被漠視、母職被弱化等現象,家庭內亂倫只是更加凸顯家庭的失衡與困難。國內的受家內亂倫之性侵害兒童之處遇,多以受害個案進行個別治療為主。加害者如判有罪,則進行入獄及出獄後的相關治療;如判無罪,則無進一步的處遇。傳統的處遇觀點將家庭成員區分為加害及受害,且各自形成處遇計畫,但卻缺乏針對家內亂倫的家庭動力進行處遇。因此,即使兒童安置後返家,仍然得不到家人支持與保護,反而會成為因舉發案件而造成家庭動蕩的「代罪羔羊」。

    鑑於上述之情況,我從長期協助性侵害兒童的實務中研發「聯合處遇模式」,運用心理師團隊結合社政社工進行以「家庭」為主的處遇。此模式的主要內涵是希望結合家防中心主責社工、安置單位社工、受害兒童的心理師、照顧者心理師及家族治療師共同合作發展家庭處遇計畫。「聯合處遇模式」在性侵害舉發初期即以心理諮商的方式介入,受害兒童與照顧者各有其心理師。初期以減壓和家庭動力評估為主,心理師也運用心理評估專長,提供資訊以利社政單位擬定處遇方向。此模式的相關網絡人員都會高度且密切討論案家的資訊,提出及研討出最有利於兒童及家庭的處遇計畫。更重要的是,本處遇模式強調在兒童返家前需進行「家庭會談」,以幫助家庭重新審視家庭界限、家庭祕密、身體界限及權力議題。「聯合處遇模式」不只協助受害兒童創傷療癒,也協助非施虐的照顧者在面對家庭亂倫危機之後重拾母職。家庭成員可以藉由專業人員的陪伴,重新審視家庭動力與家庭禁忌。

儘管此處遇模式無法避免家內亂倫的發生,但期能透過本模式的運用,將相關人員所遭受到的傷害降到最低、達到療癒的功效,且能提昇家庭成員的心理健康程度,讓家庭能夠重新啟動和運作。如此一來,才能真正開啓兒童安「返家」之大門,讓兒童能夠在生理與心理層面皆穩定成長和茁壯。